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青年教师上岗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生力军。为促进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尽快适应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须接受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经考试合格,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青年教师获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普通话测试、体检、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青年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校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了解学校的发展概况和有关政策制度,明确学校对教师和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掌握教师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获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年教师上岗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条 青年教师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年教师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青年教师入校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每期教育培训时间为1学年。
入校教育及业务培训形式包括:领导报告、专家讲座、观看录像、参观考察和课堂观摩等。
第七条 青年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无故迟到、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
第八条 青年教师除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外,还应积极参加所在院部组织的有关活动,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各项任务,自觉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 青年教师应在接受一学年的教育培训后,向所在院部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个人成长总结材料。经院部审核同意后,接受试讲考核。
第十条 各院部组织不少于5人的考核工作小组,对青年教师进行试讲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其个人成长总结材料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院部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认真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在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全面成长和提高。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密切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提高,定期检查各院部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落实情况,并通过听课、座谈等形式,对青年教师给予适时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