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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审核:发布者:李邵仁发布时间:2010-04-15浏览次数:143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为更好地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等)都要进行考核。理论课程一般进行结课考试,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要进行考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考试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提前结束的课程及学校未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由院部负责安排。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考试中若有特殊情况,经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主考教师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部安排的考试,可与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七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在9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9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人员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院部学生合上的课程,除开课院部安排监考教师外,学生所在院部应安排监考教师。各院部主管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并通过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八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或监考人员的,应提前3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阅卷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适宜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课程组或主讲教师应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公共基础课以及其它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凡课时、大纲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三)考试命题须有合理的效度、信度、难度和区分度。同一门课程试题近4年重复率不应高于20%。“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命题题型应规范、搭配合理。试题要用词恰当,文字简明,表达意思确切,布局合理,便于学生解答。根据考核内容的要求,确定题型及其比例。
(五)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且无雷同现象的A、B两套试卷及其评分标准、标准答案。
(六)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周完成命题工作,经试做后,将A、B两套试卷及其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一并提交到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试卷1周内完成对试卷的审定。审定中发现的问题,命题教师必须整改;对命题质量不高,题型不规范的试卷,必须重新命题。
(七)对无特殊要求的试题,必须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
第十一条 阅卷
(一)阅卷工作必须在开课系(教研室)组织安排下,组成至少2人以上的阅卷小组,统考课程必须实行流水阅卷。试卷一律不得带回家批阅或存放。
(二)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阅卷质量。
(三)教师一律用红色笔阅卷记分,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阅卷。
(四)记分用阿拉伯数字,要准确、工整、清楚。在错误处作明显记号并标明扣除分数,得分、扣分标注明确。对草稿纸上的解答,一律不予评分。
(五)各题的得分,写在题号左边。一份试卷评阅完毕,阅卷教师必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将各大题得分以及总分记入试卷本封面的成绩栏内。
(六)成绩如需要更正,应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正后要有更正人签名。
(七)阅卷教师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应将试卷报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作“= = = =”记号,在试卷的成绩栏记“×”号,报教务处处理。
(八)阅卷教师若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经阅卷小组认真分析裁定,判定后要由判定人、阅卷小组组长在试卷封面上分别签字,学生按作弊处理。
(九)全部试卷评阅完毕,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对试卷逐份进行复查,确保各大题得分和试卷封面成绩栏的分数一致。发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记分错误、统计分错误、试题封面记分与卷面得分不一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阅卷教师改正,改正后由复查人签字。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要在学校指定地点按学校统一要求印刷并装订成试卷本。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准确无误,在考试前1周内完成印刷清点工作。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考试结束后,课程命题组或命题教师要将A、B试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任课教师要将学生成绩单、平时成绩记分册、考场情况记录表以及考试成绩分析材料、学生试卷按课程、分专业班级整理好并于考试结束后1周内交开课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存档。学生试卷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
(四)学生试卷按课程分学期、专业班级装袋保存。公共选修课试卷按学号顺序装袋集中保存;缓补考的试卷和随班级重学的试卷,分年级单独存放;单独开班重学的试卷,按重学班装袋保存。各院部要按《学生试卷建档要求》在学期前4周内完成前一学期的试卷归档工作。
(五)教务处不定期对评阅过的试卷及其管理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学生答卷、教师阅卷以及试卷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一般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平时成绩的评定应客观、公平,依据明确。
第十五条 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学生的成绩评定,分别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1周内完成成绩的综合评定工作,按照学校要求直接录入到学生成绩数据库,并将成绩单打印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部以及开课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公布内容及方式按院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阅卷教师和开课院部教学秘书共同负责核查。
第十九条 经核查,确系阅卷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开课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阅卷教师、教学秘书、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学生综合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否则视为协同作弊,按照《石油大学(华东)教师和教学环节基本要求的规定》和《石油大学(华东)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20分钟到场。开考前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六条 考卷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某些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中石大东发〔2005〕80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部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闭卷考试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以及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五)中任意一种行为,并无视警告重犯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请人代考者或代人考试者;
(二)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四)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五)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行为双方;
(六)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查看信息者;
(七)利用各种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八)闭卷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看与否: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核实,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以请客、送礼、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二)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四)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
第三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填写《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教务科。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核实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记录或反映学生作弊情况的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命题教师、任课教师、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照《石油大学(华东)教师和教学环节基本要求的规定》和《石油大学(华东)教学管理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 考试改革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应不断加强考试研究,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的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形式,既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考核学生的能力。可以采用一种考试形式,也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的组合。提倡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集体考核与个别考核相结合,学生独立完成与共同完成相结合,考场内完成与考场外完成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院部要制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和推进,为教师的考试改革创造条件,切实提高考试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四十条 其他类型的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人学位考试等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院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